一、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,很难知道有关生活、职业的法律,法律成了专门知识。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,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,于是就需要法律顾问,律师的地位由此获得重要的地位。
二、在乡土社会中,不知道「礼」,没有规矩是个道德问题,一个负责任的地方官,维持秩序最好的方式就是教化,如果有人打官司是因为有人破坏了规矩。乡土社会中听讼的方式是「看相」,如果觉得被讼者面相不善,就会逼出供状,分出善恶。这种方式在现代看来,会觉得没有道理,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会认为是公正的。
三、现代都市社会将个人权力视为不能侵犯,国家为了保护权力,所以定下了很多规矩。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,伦理观念,而是在保护个人权力和社会安全。尤其是在民法的范围里,它并不是太分辨是非,而是在厘定权力。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,很多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。
四、西洋的法律和乡土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,在差序格局下,原本不承认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,而现行法律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。在乡土观念里是怕打官司的,打官司是可羞之事,意味着教化不够。而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却从此找到了一种保障。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里成为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。所以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,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,而又没能建立法治秩序。